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沈阳电缆二厂与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13437号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
负责人:赵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忠明。
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诉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历 贺
人民陪审员 梁 丹
人民陪审员 刘月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许慧聪
书 记 员 汪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