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25号
原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乡陈家荒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缆二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
原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缆二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的房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