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沈阳电缆二厂与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4607号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八一路62号。
负责人:刘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忠明,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乡北陈家荒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与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的厂房及设备均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