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与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459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职务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 震

人民陪审员  王丽新

人民陪审员  常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