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459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职务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 震
人民陪审员 王丽新
人民陪审员 常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