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亨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华亨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4民初11158号-1
原告:沈阳华亨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9845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成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79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沈阳华亨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亨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计1666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邢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