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3549号
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木,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生,住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闽晟发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贵铁花园**花果园太升五金机电市场********湘雅社区。
投资人:陈敬彬。
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闽晟发物资经营部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战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佳岐
书记员陈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