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优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3768号
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明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
被告河南优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1307号。
法定代表人岳鹏。
委托代理人袁金波,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重臣,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优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