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131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木,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卢丽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709318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白文才
书记员冯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