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095号
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84886P。
法定代表人:杨进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