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984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冀1091民初2055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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