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984号
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总经理。
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3.80元,减半收取计1,781.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01.90元,由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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