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

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0122执保424号
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查封申请人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号三一牌SYM5443TH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有效期限二年,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62×××75账户的存款1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00000元(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冻结有效期限一年,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