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鸣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江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县城兴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高岭小学、武鸣县房产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