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2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城北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202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款项177797.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浙F×××××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使用年限较长,本院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913元,本院已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履行付款16100元。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故本案尚有执行款147784.60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予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在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2执2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钟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