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3820284X。
法定代表人:俞东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港航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景宁县红星街道外舍汇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2033112700002040Z。
法定代表人:杨毅松,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青,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杰,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港航管理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