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玉,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黄河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南亚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海,山西儒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二期(明珠佳园)综合楼幢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姚霞。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淑芳
审 判 员 李敬阳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彦坤
书 记 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