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399号
原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南亚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彬,系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高波,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
被告:芮城县古魏镇城南村委会。
负责人:孙泽波。
关于原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城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实际预交),由原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师
人民陪审员  刘亚妮
人民陪审员  高敏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