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
经营者:易春国,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亚丽,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