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
经营者:易春国,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亚丽,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租金265207元,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51元、诉讼保全费20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9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晋0802执239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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