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1民初3290号
原告: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八路8号怡景佳源5幢四层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春,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西云村(福清市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福州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