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5816号
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55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1元,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