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387-2号
原告杭州顺达集团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7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杭州顺达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杭州顺达集团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信号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科汇园三鼎电气产业基地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达集团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信
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顺达集团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杭州顺达集团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被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信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唯 峰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潇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