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长葛艾克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铁商初字第80号 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长葛艾克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增福庙乡段黄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葛艾克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