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02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3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