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7执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76857113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110010997179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2、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3683009.25元,未执行标的1520140.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27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铁锁
执行员***
执行员冯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申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