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541号
原告: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90772Q。
法定代表人:冯洪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57341385。
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彧,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91元,由原告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