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809号
申请人: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贾长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4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