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8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4160769。
法定代表人:贾长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3249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4万元。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