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与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7099号
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力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住海安县。力威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贾长站,欧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力威公司与被告欧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力威公司于同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力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