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禹顺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7民初1863号
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金刚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之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禹顺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莲溪路**,绿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禹顺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