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250号
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文健
书记员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