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140号
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健
书记员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