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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251号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邢家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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