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927民初2122号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审 判 员 郑金红
人民陪审员 杨连荣
书 记 员 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