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1执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7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仅有存款4398.23元;轮候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70824.54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14处不动产;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15辆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丹东市鸿川物业有限公司股权30万元。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置。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鹰 审判员  潘 颖 审判员  沈艳平
法官助理宋丹阳 书记员董晓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