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03执恢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姜某某和宋某某工资款29000元。执行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执恢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