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兴执字第0057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书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和***工资款29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与本案的实际农民工***和***自行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人社监理字(2014)第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