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兴行审字第00037号
申请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书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都兴洋,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监理字(2014)5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曲涛
人民陪审员杨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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