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395号之四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战峰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书记员 王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