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瑞,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
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汇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4468P。
负责人:苏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春,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7.56元,减半收取3979.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建玉
审 判 员 尤晓玲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