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499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组织机构代码:737398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及对被申请人名下的6基铁塔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6基铁塔予以查封。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