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户籍所在地湟中县,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沙窝尔村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汇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X1P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547941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86元,减半收取计5046.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发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