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陵县益农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该营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陵县益农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403诉前调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陵县益农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陵县益农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撤回起诉处理,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歌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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