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2民初77号
原告:上官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沿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诉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官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6元,减半收取5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