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8601民初10024号
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层
法定代表人:李景,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褚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婉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