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

3845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84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2523595M,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政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02549698W,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6元,减半收取15273元,由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梅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歆
书 记 员 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