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8108号
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