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1325号
原告:四平市达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达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平市达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达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