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98号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和进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都,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贾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