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993号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被告:山东龙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腾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秀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邢慧丽